无锡市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拍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规范市属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国有存量资产转让、拍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属流通企业实际,现对我市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拍卖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1、拍卖的范围是指市贸易、供销、粮食、物资等高度竞争行业中国有中小型企业的门店、经营场地和经市属流通企业改革指导协调小组批准的已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2、拍卖的范畴是指企业所有权的拍卖和企业经营权的拍卖。所有权的拍卖由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实物资产或国有股权等组成;企业经营权的拍卖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特定的经营权限。
3、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处置国有存量资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为目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规范配套”的要求,拓宽视野,高起点地运用市场经济机制进行运作,尤其是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向国有企业渗透。
4、改制企业的拍卖工作,应有计划、分步骤进行。按照“总体方案通盘考虑、操作顺序先易后难、资产质量先好后差”的精神,由行业控股公司或主管局拟定具体拍卖的总体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在征得企业职代会意见后,报经市流通企业改革指导协调小组论证批准后组织实施。
5、拍卖的委托方为行业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受让人为应拍人。
6、拍卖工作应充分论证、周密准备。拍卖委托方制定企业的拍卖总体方案,应包括企业的概况,出让资产的构成。涉及土地资产的须说明土地使用权属性和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涉及房产的应注明房屋地址、面积、用途,原企业职工人数;出让方式及出让底价构成,债权债务清偿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企业改制后的前景分析等,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企业产权,提供产权证明。
7、确定拍卖底价应经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合企业地理环境及人员分流安置等诸因素综合考虑,报经市财政、国资等部门确认。
8、拍卖应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进行。按国家《拍卖法》规定进行公开拍卖。为支持企业改革,企业产权拍卖、权属变更等事宜只收成本费。
9、受让人应拍应按先企业内部和系统内,后系统外的顺序进行。原企业经营者、职工也可参与拍卖,拍卖成交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
10、受让人通过竞拍获得企业财产权后,应当与出让方签订财产交割、权证变更等协议。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之内办好交接手续。拍卖标的物中的遗留问题由拍卖委托方负责解决。
11、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拍卖全部收入应上交市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80%归各行业控股公司(主管局)使用,主要用于本行业企业改制成本,行业结构调整,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市国资委同意开支的其它项目;20%由市集中,用于调剂解决全市范围内中小企业的改制成本。
12、拍卖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受让方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受让方按锡政发(2000)242号文件规定,分流原企业人员的,其支付给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测算。对愿意留在新企业工作的职工,受让方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该职工与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职工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13、拍卖活动应遵循法律规定,在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接受市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14、拍卖活动中,对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敝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市流通企业改革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有权对不规范的拍卖行为予以纠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无锡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