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5]71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资料式样可在中国无锡-无锡市财政局网站中下载(网址为www.wxcj.gov.cn)。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监察局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八日
抄报:
抄送:
无锡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09月08日印发
共印200份
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行为,根据《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所有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行为,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视不同情况,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租赁(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需出租、转让的,应提前3个月报市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前,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汇总资料,提前20个工作日,在无锡市政府采购指定发布媒体上、无锡政府采购网 站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同时公开披露房地产招租、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受让方。
(五)定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产权交易机构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公开招租、转让的价格确定和具体操作。
(六)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产权单位到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全程监督。
二、出租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经批准,在实行公开招租前,产权单位应与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房地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并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市财政局签批意见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审批表》;
2.拟出租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
3.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及对承租方提出的相关要求;
4.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经营的合法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意向承租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房地产承租登记表》,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意向承租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回)、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产权交易机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个人意向承租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承租房地产的经营方案以及产权交易机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原租赁价格为招租底价。无法提供原租赁价格的,相关主管部门须委托定点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
(五)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主管部门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底价的租赁价格,并报市财政局批准。经公开征集产生多个意向承租方的,必须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
(六)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予以见证。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首期租金由产权交易机构转缴出租方。
三、转让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转让前,相关主管部门应委托定点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转让非自用房地产,应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的底价,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转让。
(三)产权单位应与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房地产公开转让委托书》,并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转让行为的审批意见;
2.经核准或备案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3.拟转让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
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必要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意向受让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房地产受让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缴纳保证金以及按要求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必须在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公开转让。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转让给原承租方。
(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受让方确定后,在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由产权单位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予以见证。
四、收支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方在收到款项后,应按规定将纳税后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69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收入纳税后的净收入,20%部分缴纳政府调节基金,80%部分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中的办公费、水电费等规定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净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上缴政府调节基金;经批准后,80%由原主管部门用于平衡行业改革成本或改善办公条件。
五、纪律责任
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一经查实,作违纪处理,有关租金、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