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关于公开征集恒峰公司能源项目股权合作方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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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XCQ2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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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行为 批准情况 |
无锡市锡山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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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5年9月3日,挂牌终止日期:2025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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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方名称 |
无锡市恒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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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无锡市恒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开展锡山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绿电绿证以及零碳园区等业务开发建设工作。 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将实现业务快速落地、市场竞争力提升及战略价值放大,具体成效如下: (一)快速获取核心资质,激活电力交易业务 借助合作方的资源条件及人员力量,短期内满足资质条件要求,合法开展电力销售、绿电交易等业务,形成稳定现金流。构建完整的电力交易运营体系,提升在江苏电力市场的参与度。 (二)打造虚拟电厂(VPP)核心竞争力 整合合作方的负荷聚合能力与用户市场资源,快速形成50MW+可调度资源池,参与需求响应、调峰辅助服务等市场,可实现可观且稳定的收益回报。构建“分布式能源+储能+可调负荷”的虚拟电厂生态,提升区域电网灵活性。 (三)加速新能源项目落地,形成规模效益 联合开发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储能等项目,首年目标落地20MW光伏及10MWh储能,带动绿电销售与碳资产开发。通过“投资+运营”模式,形成长期稳定收益,支撑公司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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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方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无锡市恒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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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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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MA7KC2MW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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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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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华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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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无锡市锡山区二泉东路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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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 |
1、征集方无锡市恒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其中征集方持股40%,合作方持股60%。为推动本地化合作,合作方应在无锡成立全资子公司,由子公司与征集方成立合资公司,合作方承诺全力支持子公司后续与征集方合作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征集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合作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本次挂牌价格1200万元为合作方获得合资公司60%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底价,如成交价高于挂牌价格,则1200万元计入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计入合资公司的资本公积。 3、合作方对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认缴的出资额及溢价款)应在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实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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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 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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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1、意向合作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户名: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营业室,账号:1103020119200603480)递交交易保证金6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申请原额返还;未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合作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2、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在签署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向征集方缴纳履约保证金60万元,并按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办理公司注册、出资等工作。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合作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征集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征集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征集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合作方提出合作申请后单方撤回合作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署《合作协议》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时未参加后续综合评审程序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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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 资格条件 |
1、 意向合作方应为具有良好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的企业法人,并承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 意向合作方应在能源管理、节能、储能等目标业务领域之一具备较强的行业资源网络、市场渠道或品牌影响力。(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 意向合作方应具备支撑目标业务开展的核心技术实力与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先进的能源管理系统(EMS)平台技术、零碳园区方案解决能力、储能系统解决方案。(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 意向合作方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需要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 本次交易服务费由最终合作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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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挂牌期满,征集方有权对意向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和遴选,如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经尽调谈判,符合征集方要求的,该合格意向方成为最终合作方,若不符合征集方要求的,不确定为合作方;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合作方时,经尽调后符合要求的,采取综合评审决定最终合作方,不符合要求的,不确定合作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征集合作的简要说明。意向合作方在做出申请合作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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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陈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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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10-8181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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